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
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玻纤”或“公司”)与山东能源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财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
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 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
下简称“本预案”
)。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
称“领导工作组”),负责公司与山能财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
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
人,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工
作组成员包括公司资产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由公司资产财务部具体负责对山能财司业务的日常
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工作组反应情况,以便领导工
作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工作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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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全面负责在山能财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资产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
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资产财务部应督促山能财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
注山能财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
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工
作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
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山能财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
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山能财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关注山能财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的情况。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山能财司的财务报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由领导工作组根据信息资料
分析,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与山能财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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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山能财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
险处置程序:
(一)山能财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山能财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规定的情形;
(三)山能财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山能财司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股权变动或者重
大经营风险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山能财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山能财司的股东对山能财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
偿还;
(六)山能财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山能财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山能财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山能财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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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领导工作组立即上报公司董
事会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工作组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督
促山能财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
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
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
补充。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山能财司召开联席会议,
要求山能财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 避免风险
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
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山能财
司的监督,要求山能财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
新对山能财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针对山能财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领导工作组应组织资产财务部、审计部及法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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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
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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