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7: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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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
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问责。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
及修正公告与公司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三)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
财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
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
干预调查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及其修正公告格式的要求
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的认
定情况及处理结果说明(如适用)。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
引、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等规章、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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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因个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法违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
响较大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有关情况后对责任人进行适
当追责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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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就其陈述事项进行确认核实。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责形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对有关负责人的追责形式及内容包括:
     (一)视情况要求其进行改正、作出书面检讨、公司内通报批评、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整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
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要求其对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三)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
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公司可根据情况对责任人采
取停职等临时处理措施。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生效判决或决定后,公司依据其结论
作出相应的最终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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