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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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关
于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
金融企业债券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公司
信用类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对境外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产品,参照本制度开展存续期
管理。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
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
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披露内容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实
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本部;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
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
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
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
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见附件一,当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
更时,须经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并修改本制度的附件一信息,同时及时对外披露;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
供的信息披露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和递交主承销商或受托
管理人要求的文件;
  (二)及时掌握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
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董办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
应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办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准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
露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
信息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公布工作;
  (四)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五)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范围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通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
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应包括法律意见书,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从其规定或
约定。
  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
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
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增进机构未披
露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在首次提供信用增进业务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
要内容的公告。
  第十四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
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
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前(单市场企业债券要求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
  (三)若债券相关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有要求,公司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非公开发行或定向注册
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
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信用增进机构(如有)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
五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
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信用增进机构(如有)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
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信用增进机构(如有)应当比照公司的披露时间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信用增
进机构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
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
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
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
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 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或者被有权机关决定托管或接管;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担保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境内外主体
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 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九条 信用增进机构(如有)在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名称变更;
  (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券信用增进义务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责任;
  (四)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增进机构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六)其他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信用增进机构(如有)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
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企业、信用增进机构(如有)应当在进展或
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用增进机构(如有)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在披露最
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信用增进机构(如有)
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管理
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用增进机构(如有)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
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信用增进机构(如有)的,变更后的信用增进
机构应当在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
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用增进机构(如有)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
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信用增进机构(如有)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
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
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债券清偿义务发生转移的,承继方应当接受债券监管机构的管理,比照监
管机构规则中对公司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并在提交债券登记变更申请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认
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
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
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
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信用增进机构(如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需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 5 个
工作日内,披露信用增进履行安排公告,并于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义务之日后一个工
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信用增进机构(如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义务的,
应于约定履行日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
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
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
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
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办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
披露信息的编制和对外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月应按照本制度进行重大事项排查。若触发重大事项披露事项,应
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办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相关部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
资料;
  (二)财务部负责定期财务信息的编制、报审工作;
  (三)董办在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基础上起草定期报告,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报审,经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对外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办负责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内部报审工作;
  (二)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
公司负责人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三)董办在所收集、整理信息和接收的报告信息基础上起草临时报告,按照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报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重大事项
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
间接认购或交易、转让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
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向董办提供或报告相关未公开
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二级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
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持有人会议、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五十条 董办收到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
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确认应予披露的,应起草公告文稿,报审后依法依规
进行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会计核算监控制度,对公司各项业务确保按照会计核算
办法核算,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
相关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
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八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督促本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相
关的信息。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或该事项
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公司董办的联络工作。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向下属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本制度履行
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董办负责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
信息披露的行为。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
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由董办
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九条 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到公司采访前,由董办或财务部统筹安排接待,
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项于正式披
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
或正式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
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与债券相关的所有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董办应当加强公司文件传阅和内部宣传渠道(含管网、管网微信、信息刊
物等)的管理,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
  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情人员的
范围以登记为准。
  公司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知情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债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对公
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路演活动等进行外部沟通时,
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供非公开
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
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第十一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
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信用类债券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会同公司相关部
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坚持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原则,开展应急管理
工作。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获知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管理预
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或债券存续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在指定媒体披露突发事
件相关信息,并做好对外沟通解释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召
开公司信用类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
过程、处置结果以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并向公司信用类债券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应急处置报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部章程严肃
追责,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且公司可向责任人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违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致使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不全面等主观性失职造成
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经
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宜,执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自律组织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本制度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
姓名:杜建峰
职务: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创业街 36 号
电话:0951-3066628
电子邮箱:xmnm@nxxmq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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