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帕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9 1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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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742,885,617.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等文件,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合计                 150,937.79        150,937.79
  注 1: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2022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同意将“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2022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
           (公告编号:2022-019)、
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4)。
  注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已全部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2)
                      。
  注 3: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6
年 8 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0)
                               。
      三、本次拟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一)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原因
      公司本次拟终止的募投项目为“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该募投项
目计划投资金额为 47,226.97 万元,原计划建设周期为 24 个月,公司结合该募投
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6 年 8 月。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累计投入
募集资金 19,093.98 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为 30,128.73 万元(包含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30,000 万元,未包含未到期的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利息,含前期其他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该数据未经审计,最终金额以结转
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
  公司投资“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旨在通过该项目实施,进一步扩
大三元前驱体产能,提升公司承接大型三元前驱体订单的能力,提升工艺水平、
规模效应和市场竞争力。该项目的实施是公司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
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的,虽然公司在项目立项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论证,
但近年来因行业环境及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需动态调整业务发展战
略和产能规划布局。
  一方面,公司主要产品三元前驱体采用“主要原料成本+加工费”的定价模
式,产品价格随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等原材料价格变化而波动。原材料中,
镍、钴类原材料资源主要位于国外,较为依赖进口,导致公司在相关大宗商品价
格变动及市场供需情况变化波动较大的情况下,竞争优势有待加强,如果继续推
进“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建设,投产后将面临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情
况,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公司所在行业内企业产能普遍扩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基于目
前的行业形势及市场需求情况判断,公司现有产能规模基本可以覆盖公司目前业
务需求,并为未来适度增长预留空间,若继续投入,将产生产能闲置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继续投入该募投项目在当前的情况下必要性较低,本着优化
公司资源配置、科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的原则,经审
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拟终止“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募集资金投
入,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后续公司将
严格依照相关监管规定,基于行业发展情况和自身业务需求对募集资金作出相应
处理。本次“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终止后,对于项目前期已形成的相
关资产,公司将积极筹划并通过整体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市场化方式寻求回收
投资,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资产价值。
  (二)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系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
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在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风险因素及对
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具有合理性。
  随着公司所处行业环境及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需动态调整业务发展战
略和产能规划布局,继续投入该募投项目在当前情况下将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且会产生产能闲置问题,必要性较低。本着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科学审慎使用募
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拟终止“年
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不影响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四、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终止系公司根据行业发展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
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
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
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
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公
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行
业发展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影响前期保荐意见的合
理性,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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