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9 19: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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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简
称“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1 名,负责主持提
名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
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
定补充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提名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至少每
年对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和组成进行研判,就董事会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以
及多元化等方面)、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和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以及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等作出评估,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并就为提高董事履职能力
需要进行的培训或者任何为配合公司战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等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听取党组织就提名人选的建议。
  (四)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形成书面材料。
  (五)就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
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
行资格审查。
  (七)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及提供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检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提名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如有 2 名
以上独立董事委员的,由 1/2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的 5 日内签
发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提出提议的委员应当同时提供审议事项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
召开前递交议案及其他有关说明材料。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需要经过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的事项,需履行规定程序后方可提交提名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提名委员会主
任。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委员并发出会议材料,临时
会议应至少提前 5 天通知委员并发出会议材料。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召集人签发的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或者书面材料可以采用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呈送委员。通
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任何委员可放弃要求根据本规则规定的时间获得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权利。委员如
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者到会时提出未收到通知或者材料的异议,应视作已
向其发出。
  第十七条 所有的提名委员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除现场会议方式外,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
可以用视频、电话、书面议案会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视频、电话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只要与会委员能够听清其他委
员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以此种方式召开的会
议应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委员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
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委员的口头或者举手表决具有与书
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及意见等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或者举手表决意
见相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仍以召开会议时的表决意见为准。
  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视频、电话等会议方式的,可采用书面议案
方式开会,即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面形式派发给全体委员进行表决,参加表
决的委员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书面签字手续,除非委员在决议上另有记
载,委员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或者
组织安排与所有委员,尤其是独立董事委员的沟通和联络,获得委员对于有关议案的
意见或者建议,并将该等意见或者建议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以完善其提出的有关议
案。董事会秘书还应及时安排补充委员对所议议案内容作出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委员作出科学、高效和审慎决策的资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包括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但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
意见。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而免除。
  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委员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
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审议
中发现情况不明或者方案可行性存在问题的议题方案,提名委员会应要求承办部门予
以说明,可退回重新办理,暂不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议案,所有参会委员须发表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
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口头表决、书面投票表决。
每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委员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
票数)。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于公司住所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的知情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应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认真研究落实提名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将提名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并应保证有关资源的充
足。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所聘请专业机构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
请的专业机构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所聘请的专业
机构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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