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
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推动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
部门及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
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及执行主体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
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总部其他部门与分(子)公司参与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与股东持续保持沟通。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
一责任人,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
路演推介等)。
第十条 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和
实际需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
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与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
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在境
外派驻投资者关系代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部门、分(子)公司、境外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泄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五条 投资者交流是指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评级机构等进行沟通。沟通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
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安排参观、参加资本市场会议、日常传真、电话、
网站(如上证 e 互动平台等)、邮件沟通、新媒体平台以及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则
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等。投资者交流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
规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根据需要进行股东识别和目
标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第十八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待
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
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
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
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
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
径。
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
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执行主体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
到有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第二十条 股东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就相关事项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与路演活动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应按照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在境内外举行业绩说明会、
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师与财经媒体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业绩说明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
行境内外路演推介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可视情况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推介活
动。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在业绩
说明会或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慎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年度和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现场召开
的投资者说明会可根据需要进行网络直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沟通会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人员与公司座谈沟通提供便利。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人员的来访。来访实行预约制,
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如有必要,总部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
应参加。
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参观
根据需要,公司可组织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参观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站信息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等栏目,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
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等,供投资者下载。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
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谨慎
回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由董事会办
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当对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并依据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对
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搜集、
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
析师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
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登记制度,档案登记的内容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的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必要记载
的内容,可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档案登记的管理方式参照上市
地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合理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须在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
或其它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积极参加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
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
作精神,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进行有效
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规
范;
(四)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
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规定向公司或任何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