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者“公司”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石化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和中国石化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统称“各单位”),
参股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若中国石化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涉及中国石化
的生产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石化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中国石化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
第四条 中国石化发起的针对其上市子公司或者其他上市公司的、能够对该
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构成该
公司的内幕信息,中国石化就该等信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进行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起的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二)持有股份或者控制该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司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将所持该公司 5%以上股份进行质押、托管、设定信托或者所持该
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四)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法院裁决禁止转让所持股份。
(五)出现与中国石化有关的传闻,对该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内部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
定做好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管理工作,并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该
公司,配合该公司按其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工作,且应当配合该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及/或其下属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
理规定》有关内幕信息管理的规定,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的确认、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
情况自查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
办法的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入档和报送工作。
各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
位负责做好业务办理过程中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
作。各单位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的保护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出现
内幕信息时,应指定专员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登记、提醒、管理工作,并及时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完善本
单位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各项工作的内控流程。
第十一条 中国石化保密委员会应将涉及内幕信息的保密检查纳入到公司
保密检查工作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相关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并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幕信息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原
则进行判断。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确定内幕信息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本单位负责的
事项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定密
有关单位一旦确认其负责的事项构成内幕信息,应按照《中国石化商业秘
密保护规定》对内幕信息进行定密。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与流转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资料流转程序,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
可流转。
有关单位在资料流转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尽最大可能缩小知情人
范围,严格进行会议管理以及有关文件的印刷等工作,防范泄密风险。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
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过程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对于同一内幕信息的不同阶段,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同的,需要根据内
幕信息的具体内容及时更新《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与上市
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具体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时间、知悉地点和登记时间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如实报告《登记表》中涉及到的本人(本单位)信息,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并对填报有关本人(本单位)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保密与提醒
有关单位应当向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单位和人员出示《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简称“《告知书》”,见附件 2),并
进行保密提醒。
有关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中国石化内部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以及《中国石化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管理
(一)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
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
定报送《登记表》。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
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表》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员(如有);
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二)各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送资料时,若该
资料涉及中国石化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内幕信息接收单
位和个人提供《告知书》,进行书面提醒,并填写《登记表》。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若报送部门、内容等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各单位依据有关监管规则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
容。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有关单位应拒绝报
送。
第二十条 登记表的报备
相关单位在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完成后,需要作为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批的,应将《登记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经本单位负责领导签字后,连同议
案有关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表》信息,并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二十一条 自查
各单位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中国石化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二条 其他
有关单位在知悉以下单位从事涉及中国石化的内幕信息的活动时,应当督
促以下单位填写《登记表》,并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一)中国石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对中国石化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发生对中国石化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中国石化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
该受托事项对中国石化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中国石化,并对中国石化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发起该行为时。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公司有关工作会议的注意事项
对于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工作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等会议,会议组织部
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进行保密提醒,加强文件保密管理,严格控制参会范围,
由内幕信息产生部门按规定做好登记。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注意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应当在有关资料封面标注“内
部资料,请勿外传”等提醒字样。
董事长应当在会议正式开始前,特别提醒参会人员对董事会所议事项进行
保密,直至内幕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在向独立董事发送有关董事会议案的电子文件时,对于涉及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采取对电子文件设置密码等保密
措施发送独立董事,密码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告知独立董事。
第二十五条 《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3)等有关资料
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中国石化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中国石化披露其他可能会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要求中国石化就此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各单位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流转及知情人的登记工作,认真编制《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以及《登记表》,并督促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环节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的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的机构和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
《登记表》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重大事项,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视情况而适用):
(一)对该事项设置代码。
(二)对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中涉及的中国石化等对象采用“A 公司”
、
“B 公司”等进行匿名处理。
(三)对电子文件设置密码。
(四)采用专门的文件报送渠道,不得使用签报传签方式或者 OA 办公系统
传递文件,并尽量减少知情人范围。
(五)采用其他可以使该重大事项保密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表》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
经本单位负责领导签字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履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备程序。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石化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依据
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单位如在自查中发现中国石化的外部单位或者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造成损失的,
中国石化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关于内幕信息流转及知
情人登记的要求,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
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
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注 1)
(注 2)
内幕信息事项 :
所在单位、部 与公司关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统一 知悉时 知悉地 知悉方式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人
序号 门;职务或者 联系电话 系/亲属关 (注 3) (注 4) (注 5) 登记时间 (注 6)
人姓名/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间 点 容 处阶段
岗位 系
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 部门或者单位(盖章):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办理涉及内幕信息业务的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您/
贵司(请根据情况选择适用者)获得中国石化的有关资料(具体资料见附件),
使您/贵司(请根据情况选择适用者)已成为中国石化该等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
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接触到该类信息的人员和单
位重点提示如下:
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信息涉
及的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告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
附件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单位或者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