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简称“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简称“有关监管
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简称“《公司章程》”
),
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可设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
指定的委员担任。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第三条及
第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战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咨询
意见。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
(一)研究并审查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二)评估公司经营发展重大风险、机遇及影响。
(三)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单个项目进行研究,
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应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的要求,
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
建议。
(五)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战略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检查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战略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如未设副
主任或者副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 1/2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代行
其职责。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战略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的 5 日内
签发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2 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提出提议的委员应当同时提供审议事项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议案提出人应在
会议召开前递交议案及其他有关说明材料。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需要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的事项,需履行规定程序后方可提交战略
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战略委
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委员并发出会议材料,
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 5 天通知委员并发出会议材料。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召集人签发的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或者书面材料可以采用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呈送委
员。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
任何委员可放弃要求根据本规则规定的时间获得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权利。
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者到会时提出未收到通知或者材料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第十五条 所有的战略委员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除现场会议方式外,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委员
会会议可以用视频、电话、书面议案会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视频、电话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时,只要与会委员能够听清
其他委员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以此种
方式召开的会议应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委员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
签字的,应采取口头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委员的
口头或者举手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及意见等必
须与会议上的口头或者举手表决意见相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仍以召开会议
时的表决意见为准。
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视频、电话等会议方式的,可采用书
面议案方式开会,即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面形式派发给全体委员进行
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书面签字手续,除非
委员在决议上另有记载,委员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
或者组织安排与所有委员,尤其是独立董事委员的沟通和联络,获得委员对于
有关议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将该等意见或者建议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以完
善其提出的有关议案。董事会秘书还应及时安排补充委员对所议议案内容作出
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委员作出科
学、高效和审慎决策的资料。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包括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但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
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而免除。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
委员未出席某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
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
明。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者方案可行性存在问题的议题方案,战略委员会应
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可退回重新办理,暂不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议案,所有参会委员须发表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口头表决、书面投票
表决。每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报告并回避。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该事项须经无利害关系的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决议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委员的书面反馈意见为
准)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于公司住所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战略委员会
的工作,认真研究落实战略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将战略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并应保证有关资
源的充足。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委员会应当对所聘请专业机构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
以保证所聘请专业机构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
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