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六年一月
致: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发表本次会议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通知等公告事项;
书等;
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年 1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 159 号通程国际大酒店五楼国际
会议中心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9 日 9:15 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41,267,04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4.3846%。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 184 名,代表股份总数
为 4,014,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0.73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共 189 名,代表股份数 245,282,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232%。其中:除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 184 名,中小投资
者合计代表股份数 4,014,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86%。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计票人计票,监
票人监票,本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参与参股公司增资及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3,230,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637%;反对 1,761,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81%;弃权 28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81%。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熊 林
经办律师:
李 赞
签署日期: 2026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