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德教育
股票代码:300192.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吴贤良
注册/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
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
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
关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或确认,以及通过审批或确认的时
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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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简
指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
指 吴贤良
方
公司、上市公司、科德
指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教育
华芯未来、受让方 指 深圳华芯未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国际资管、一致行
指 中国东方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动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的
东方资管(国际)
控股股东
东方资产 指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份转让协议》,华芯未来、东方国际资管分别协议受让吴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指 贤 良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61,127,100 股 股 份 ( 占 总 股 本 的
易
计为77,584,267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3.5716%)
《一致行动协议》 指
动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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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吴贤良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5241978********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拥有权益的股
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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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促进上市公司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划,拟通过
本次权益变动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一方面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
的股权结构,剥离油墨资产,同时利用收购方自身资源,充分发挥其资源整合和
资本运作能力,为上市公司赋能,推动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
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或
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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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吴贤良先生持有上市公司 87,458,56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6.5716%。本次权益变动后,吴贤良先生持有上市公司 9,874,300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0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方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转让方:
吴贤良 87,458,567 26.5716% 9,874,300 3.00%
受让方:
华芯未来 - - 61,127,100 18.5716%
东方国际资
- - 16,457,167 5.00%
管
受让方合计 - - 77,584,267 23.571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华芯未来,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变更为周启超。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吴贤良
乙方(受让方):深圳华芯未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受让方):中国东方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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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标的公司61,127,1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依该等股
份享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与该等股份有关的所有权、表决权、提案权、
收益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
益,下同)一并转让给乙方。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标的公司16,457,16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依该等股
份享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与该等股份有关的所有权、表决权、提案权、
收益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
益,下同)一并转让给丙方。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17.21元/股,总价款为1,335,225,235.07
元(即:77,584,267股×17.21元/股),其中: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公司
公司16,457,167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283,227,844.07元,付款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丙方分别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
款 的 25% , 即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262,999,347.75 元 , 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期价款支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就本次股份转让向深交所提交办理协
议转让业务申请。
第二期:乙方、丙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函后5个工作
日内,分别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50% ,即: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乙方、丙方应在标的股份分别过户登记至乙方、丙方名下5个工
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5%,即:乙方向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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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格不因市场交易价格
波动而进行调整。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除权除息事项外,如本协议
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标的公司发生分红、
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
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丙方享有。各方进一步
确认:上述第2点约定的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如有),且未经乙方、丙方同
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对本次股份转让价款进行调整。
(4)各方确认,乙方、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
满足(或由乙方、丙方书面豁免,乙方、丙方对相关先决条件的豁免不应被视
为对先决条件事项已满足的认可)为实施前提:
标的公司已经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披露;
本协议已经各方正式签署并生效;
标的公司现有经营在正常的状况下持续运作,并在财务、业务、资质、
发展前景、运营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甲方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陈述与保证在所有方面是真实和准确的,且
未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其应遵守的承诺和义务、责任;
不存在禁止甲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如上述任一先决条件未满足的,乙方、丙方的付款义务相应顺延到上述
先决条件满足或被豁免之日止。
(5)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安排如下:
甲方应依法办理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甲方
应将收到的转让价款优先用于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
甲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备齐标的股份
过户到乙方、丙方名下所需提供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由甲方负责向深交所提
交标的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等非因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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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各方的原因无法按期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材料的期限相应
顺延。
甲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且累计收到乙方、丙方支付
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75%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丙方共同向中登公司申
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丙方的登记手续。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
风险,自交割日起转由乙方、丙方享有和承担。
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丙方同意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丙方在行使标的
公司股东表决权时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并以乙方意见为准。具体由乙方、
丙方另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
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甲方承诺不与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成为一致行动人,不谋求或协助他人谋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各方共同促使公司召开董
事会并发出股东会通知,启动董事会的改组事项。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组。甲方推荐
开展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所必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款当日,甲方应负责协调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
用章、银行U盾、所有印鉴、各项证照、章程、财务资料及其他重要证照、资
料的原物、原件、正本,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移交由乙方指定的专员
保管,并按照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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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完成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如乙方需要接管上
市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资料或印章的,甲方同意给予配合。
(三)原有业务及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经营设三年过渡期(即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
度),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安排如下:
在原有业务过渡期内,对于涉及上市公司油墨板块相关的全部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土地、厂房及设备等)、人员、业务等全部整合至色彩科技进行
独立核算。
除正在履行的油墨板块业务合同外,色彩科技将作为后续油墨业务相关
合同的签署主体。油墨板块子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事宜仍由甲方
继续负责管理,甲方应保证核心管理技术团队的稳定,维持与供应商和客户
的关系,以避免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色彩科技的总经理由甲方担任,业务及管理原则上以甲方为主导,色彩
科技的财务负责人由上市公司委派,业务活动应符合上市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及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主管政府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政策。
原有业务过渡期内,如油墨业务板块在各会计年度出现亏损(具体以业
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的,由甲方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
公司补足差额(因乙方决策造成的亏损除外)。
甲方承诺在原有业务过渡期内完成油墨业务板块的剥离,由甲方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负责以现金方式购买上市公司原有油墨业务及相关产品制造业务
相关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资源,收购价格由届时各方在认可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评估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在油墨业务板块完全剥离
后,甲方不再承担油墨业务板块的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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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业务过渡期内,上市公司教育业务原则上维持原有管理模式不变。
甲方应协助上市公司保持教育板块核心管理技术团队及业务的稳定,甲
方应协助上市公司和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教育业务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含
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全部签署乙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
该等协议中应含有服务期限的相关约定,以保证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稳健经营
及平稳过渡。
业务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政府批文等文件(如需)。
(四)其他承诺事项
的正常运营方式、做法继续经营运作,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维持上市
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
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合法经营,并承诺:
交易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上市公司不得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新增发生任
何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交易期间,甲方应确保上市公司不会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分
红、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提供担保、贷款等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的
完整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处所指的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可能对标的公司的
净资产造成4,500.00万元以上减值的情形。
交易期间,标的公司不得实施其他形式的权益分配、资产注入、发行债
券等重大事项,不得实施导致标的公司净资产减少4,500.00万元以上的行为,
但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除外。
交易期间,甲方应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免除对任何第三方合计超过人民币
围以外发生合计超过100.00万元债务或费用(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如上市公司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前述事项的,甲方及上市公司需提前书面
告知并取得乙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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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期间,上市公司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重大债务且金额超过人民币
影响的除外,如预收学费、应付货款等)。
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不会实施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或监
管要求的应当披露的标准以上的对外投资、合资、收购、转让或处置资产(含
知识产权)。
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不会发生其他导致上市公司资产变少的情形。
或状态导致上市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出现诉讼、应付/补缴税款、行政处罚且
金额合计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债务的,甲方有义务处理和承担。
如自交割日起至满36个月后出现前述情形,或交割日起36个月内因法律、
法规的调整或其他非甲方过错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甲方免于承担责任。
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以监管部门认定为准)且原因是甲方造成的,乙
方、丙方在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作出后,有权选择要求甲方
无条件、一次性退回乙方、丙方已支付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及其他款(如有),
或要求甲方按照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丙方要求
甲方退回乙方、丙方已支付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及其他款(如有)的,乙方、
丙方在甲方付清前述款项后应将标的股份退还给甲方。
公告本次股份转让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之日期间,乙方有权指派
财务、证券、行政等人员对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及交易事项、重大事项进行知
悉。对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前述人员有权进行了解。甲方在上市公
司在此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前应事先知会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
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包括优先购买权等),亦不得就标的股份的转让、
抵押、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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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与本协议
约定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
式的法律文件。
其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
本协议。
其签署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违
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
的除外)或其做出的承诺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
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协议转让/受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或
股份的情形。
其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对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
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向对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
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其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
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上市公司、对方向监管机构
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交易期间,其将遵守中国法律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规定,履行其应
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对方之权利和利益。
积极履行为确保本协议得到全面执行而需要的其他各项义务。
确、完整的。自本协议签署日直至本协议项下全部事项履行完毕之日,各方
应确保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与承诺事项始终符合实际情况。
(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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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及附件中所作的声明、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重大误解,均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违约事实发生日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本协议约
定的转让总价(孰高)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
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
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及因履行
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
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除本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项,或甲方未按本协
议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因监管部门审核原因造成的延迟
除外),经催促在10个工作日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乙方、丙方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违约事实发生日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
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孰高)的10%向乙方、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应于乙
方、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发出解除通知之日立即向乙方、丙方全额返还乙方、
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丙方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
行违约金,迟延达到30个工作日乙方、丙方仍未解决的,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丙方按违约事实发生日标的股份的实时股价总额或本协议约定
的转让总价(孰高)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从乙方、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
直接扣除乙方、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往来款、负债及或有负债(含对外担保),
因为甲方原因或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给乙方前的行为导致上市公
司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或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违规对外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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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款、资产或资金被甲方或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
致上市公司损失的,甲方应按照上述第(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追索因违约方
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保密义务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六)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受妨碍一方应
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5
个工作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解释不能或不能
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书面说明。前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风暴、
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为、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
行为、证券监管政策变化、国家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否决本次交易等客观情
况。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各方互负返还责任,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但各方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税款仍由各方各自承担及因返还而产
生的税款由各方依法各自承担。 ”
三、《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华芯未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中国东方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一致行动约定
管理、决策、控制及其相关所有事项与甲方保持一致立场及意见,特别是行使相
关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违反双方
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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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
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双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双方若不能就一致行动
达成统一意见时,以甲方意见为准。
务。
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如未事先协商或经过协商未
能就董事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乙方同意促使其推荐董事在表决时以甲
方董事意见为准(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除外)。
效治理,确保公司治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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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及承诺
协议双方作出下列保证和承诺:
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协议
双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
(三)一致行动的安排
定召集股东会会议前,应经过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事先共同协商机制达成一致意
见,并以此一致意见实施召集行为。
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议案前,应经过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事先共同协商机制达成
一致意见,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议案。
第四条约定的事先共同协商机制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一致意见在股东会上进行
投票表决。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促使其所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按本协议
约定执行,纳入一致行动管理,实现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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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其他各方、协议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四)事先协商机制
和相关重大决策事务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和/或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双方应以共同
认可有效的方式相互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的事项外,双方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和重大决策事务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和/
或公司召开董事会前无法或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最终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作出
一致行动,双方应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五)本协议的有效期
接持有公司股份,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为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可解除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作出表决,视为其违约,该提案、提名或表决自始无效。
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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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
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
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或其他特殊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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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贤良先生计
划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 3,291,433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2025 年 11 月 5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291,43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本
次权益变动后,吴贤良先生的持股比例由 27.57%减少至 26.5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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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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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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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本人(以及 本人所代 表的机构 )承诺 本报告书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字)
吴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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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基本情况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份有限公司 黄埭镇春申路989号
股票简称 科德教育 股票代码 30019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吴贤良
注册地 黄埭镇春申路989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否拥有境内、外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 是□ 否√ 是□ 否√
两个以上上市公
市公司持股5%以上
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持股种类:普通股A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87,458,567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6.57%
变动种类:普通股A股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数量:77,584,267股
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
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比例:23.57%
变动完成后持股数量:9,874,300股 持股比例: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办理完成本次股份登记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之日
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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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 否√
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 是□ 否√
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吴贤良先生在2025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年10月16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持公司股份3,291,43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本次权益变动
后,吴贤良先生的持股比例由27.57%减少至26.57%。除上述已披
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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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字)
吴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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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字)
吴贤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