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 关于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不再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9 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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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02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及不再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分别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
不再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本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两地上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初期分别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披露相关财务资料。
  根据香港联交所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刊发的《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
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总
结》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4.11(c)条及第 19A.31(4)条
规定,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以下
简称“中国发行人”)可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而已在香港联
交所作主要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年度账目可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执业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前提是中国发行人已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
按照相互认可协议,一家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已获认可适宜担任在香港上
市的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并且是香港法例第 588 章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ZT 条所述之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具有香
港上市规则下的涵义)。
  鉴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为进一步提
升信息披露效率、简化财务编制流程、节约披露成本及审计费用,本公司将自
关财务资料。
  二、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不会对
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构成任何重大影响,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
  三、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聘请
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申请在香港
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审计机构,其工作内容和范围为公司 H 股发行及上市相
关的审计服务。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发行 H 股并
挂牌上市,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其聘任
期亦随之结束。
  鉴于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聘任的 2025
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获中国财政部
及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并有资格向中国发行人提供使用中国内地审计准则的审计
服务。因此,公司将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25 年度由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并承担公司 A 股及 H 股财务报告审计职责,
审计报酬不发生变化。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和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认为:鉴于中国企业
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相关政策文件亦支持内地企业
采用中国准则编制 H 股财务报告。统一准则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效率,降低编
制成本,且不会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境内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中国发行人提供审计服
务的资质。综上,一致同意公司自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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