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8 19: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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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
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
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获深交所同意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市地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半年度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监管
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但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事业部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以及事业部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同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以及事业部应在
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
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
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以外的临时报告:
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
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审核签字。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要求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
及/或上市地监管机构,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
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监管机构(如需);
  (四)在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
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向所涉及的主管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收
集、核实相关信息。公司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
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应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
补充。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核实情况完毕后,应按时如实
地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
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四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监管机构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报送文件的编制、审核程序: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七条 公告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公司对外公告信息的发布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
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公司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
事、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四十八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
同意。遇到有不适合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上发布以及对外宣传的信息,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发现已披露
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
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
责管理。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也应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其一定处罚。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
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在公司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深交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
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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