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除应当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直接责任人员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
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对提供需披
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
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