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所属公司、事业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司负责人为该公司和该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
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
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第七条标准判断):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决议;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⑴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政策
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⑵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产
品价格大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
重损害公司产品销售,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与公司有重大业
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如反倾销、新的技术标准、环
保标准等;
⑶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
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
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的研制
开发或得到生产许可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关键生产技术革
新,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
变动,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
营生产重大影响等;
⑷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经营生产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以下标准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
包工程等重大合同:
①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额收入 30%以上,且绝对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
②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③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
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定信托;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参股公司涉及的交易乘以本公司持
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上述重大信息如尚未公开披露的,在呈报时应注意:
(1)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该等事项发生或拟报时在呈报文件中注明“保密”
字样,并尽可能缩小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原则上该等信息在呈报前
的知悉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如口头呈报的,应说明系保密信息,并提醒知悉人员
承担保密义务;
(2)原则上该等信息应直接呈报总裁和董事长,总裁和董事长在知悉该等
信息后,应通知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3)原则上该等重大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方披露,但基于工作
和业务的需要必须向其他方披露的,应和其他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就该等保密信
息注明“保密”字样,由相关方签收。
第十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子公司、事业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式和路径为:相
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要求上报的内容和金额要求,及时指派部门联络人员汇总、
整理完整的材料,经责任人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再由董事会办公室
报送董事会秘书,提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并知会主管经理,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
告董事长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
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
行专业培训,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董事会秘书应
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或事业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
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分将及时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
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