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
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浙江海亮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与公司有关的、突然发生的,已经或者可
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等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影响证券市场稳定,
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解决的风险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归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二)经营类
(三)政策及环境类
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四)信息类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维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董事长,并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任副组长,
组员由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担任。
其中:
(一)组长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三)组员职责
作;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
施。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各事业部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
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
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
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
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的任何人员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
息后及时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各事业部责任人向分
管领导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领导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
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
总裁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应当及时按
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后,应
急领导工作小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
话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
面报送浙江证监局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
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
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十五条 先期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
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相关应急
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领导工作小组确定突发风险事件后,应根据突发风险
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同时针
对不同突发风险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警处理;
(二)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政策及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
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
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
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
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
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
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
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在
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根据监管要求将事件的详细情况报送浙江证监局、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
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
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根据要求随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
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
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
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
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
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对突发事件
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四)培训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
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
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
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