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5年1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1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
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
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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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与上述规定所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共同利益关系等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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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证券事务部备案。证券事务
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提供单位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
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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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
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流转。
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知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事务部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
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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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
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音像、会议记录、决议
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
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
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
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张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
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
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
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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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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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部信息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时间
名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今世缘 公司代码:603369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