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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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定
了《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规划是
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
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
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
股利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满足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时,任何三个连续年度累计向股东分配现金
股利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未达实施现金分配条件而不
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1)实施现金分配具体条件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②公司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不超过70%;
  ③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④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⑤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分利的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
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方
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分红回报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
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调整后的股
东回报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
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长远和
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
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七、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应专项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事宜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行。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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