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节能: 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2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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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 节能           公告编号:2026-001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合计 7,585,410.23 元,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述神雾节能支付投资者损失合计 5,912,802.72 元的 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根据诉讼情况已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
告》中计提了预计负债共计 758.54 万元。具体对公司的影响需以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15 号、(2024)苏民终 1747 号、(2025)苏民终
号、(2024)苏民终 1746 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高院对投资者
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该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2024 年 11 月 12 日、2024 年 11 月 19 日、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二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15 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朵成英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879.19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50 元;驳回张财林的诉讼请求以及朵成英的其他诉讼请
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肖间平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投资者损失共计 4,813,495.53 元的 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肖间平的其
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25,630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 18,480 元,由大信所
负担 7,15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 98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贺武、周竞、周磊、金芳支付投
资损失共计 92,639.84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835 元;大信所对神雾节能支付
投资者损失共计 92,639.84 元的 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贺武、周竞、周磊、
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725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 675 元,由大信
所负担 5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6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李玉明、李佳悦、岳敏、李光明、
李洁辉、赵云涛、赵碧飞、陈洪、陈刚、浦靖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389,638.86 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6,401 元;驳回周丽娟的诉讼请求;驳回李玉明、李佳悦等 10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2,718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五)《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11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李家华、曹晔、刘智、范婧婧、
郝满义、李琪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827,430.15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2,549 元;
驳回李家华、曹晔、刘智、范婧婧、郝满义、李琪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
理费 5,200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16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陈志宏、胡军生、朱来宾、李改
莉、林正康、毛珠勇、王建国、张艳萍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454,659.31 元,并承担
案件受理费 7,093 元;驳回陈志宏等 8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
费 3,500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746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李红、刘新春、李强、王恒吉、
魏霞、刘起峰、梁晓雷、李保健、李秀杰、刘春阁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1,006,667.35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9,499 元;大信所对神雾节能支付投资者损失共计
霞、刘起峰、梁晓雷、李保健、李秀杰、刘春阁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
费 11,921 元,由神雾节能负担 6,250 元,由大信所负担 2,050 元,由李红负担 81
元,刘起峰负担 2,220 元,刘春阁负担 1,32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公司根据诉讼情况已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预计负债共计 758.54 万元,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对
本诉讼事项进行财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需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诉讼案件的相
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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