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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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北京京
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京仪装备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证监许可〔2023〕1778 号),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1.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41,900,0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5,646,501.0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66,253,498.97
元。截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110C000538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人、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
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项目备案文号
      集成电路制造专用高精
      (安徽)基地项目
          合计       906,000,000.00    906,000,000.00   --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360,253,498.97 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为 108,000,000.00 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8%。公司
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未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其修订说明,自 2025 年
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
得的超募资金已于 2023 年 11 月全部到位,超募资金的使用仍适用《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因此本
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
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
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
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银行贷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
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涛        黄 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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