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1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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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用
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
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
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的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
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本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或专户存储制
度,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的用途及计划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对需要专户管理的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全
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银行专用账户内,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最晚
不得晚于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按时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受托管理机构;
  (四)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五)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
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做出明
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的有关规章及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批复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
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根据资金用途,按照财务付款流程审批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用途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以及债券持
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如需),并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其他程序。
  第十六条 在实施募集资金变更方案之前,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
的要求完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法定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时,应当及时将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
的措施,通知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前
通知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债券募投项目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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