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
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改委等监管部
门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按照各项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部具体执行并保证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资产财务部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各
项工作。
第六条 资产财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债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提交临时公告给主承销商进行披露、备查;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由财务总监统一领导和管理,财务总监是债券信
息披露的负责人。
信息披露必须遵循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市场有序稳定和完善企业内在
治理机构的基本原则;资产财务部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及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
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债券发行要求,通过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
等监管部门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券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
括: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
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
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
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制
度通过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部门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等,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
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按照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监管规定
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
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财务总监。
(二)信息公开披露前,财务总监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资产财务部办理。
(三)信息公开披露后,资产财务部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财务
总监。
(四)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劵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公告做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资产财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财务部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财务总监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资产财务部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资产财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区域及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门认可
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子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
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资产财务部工作
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资产财务部工作人员
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
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
应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九条 若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
新的相关要求,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