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1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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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6-004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州市百川移储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移储”)以增资扩股方式
引入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
津中诺”)。本次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公司部分放弃本次增资之优
先认缴出资权,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 525 万元,增资后持有百川移
储的股权比例由 100%降至 70.50%,天津中诺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
本由人民币 3,000 万元增至人民币 5,000 万元,百川移储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
触发赎回股权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议案》,根据公司全资子
公司百川移储移动储能供热业务发展情况和融资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
模,打造核心竞争力和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意百川移储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天津
中诺。本次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公司部分放弃本次增资之优先认
缴出资权,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 525 万元,增资后持有百川移储的
股权比例由 100%降至 70.50%,天津中诺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 1,475
万元,获得百川移储增资后 29.50%的股权。本次增资后,百川移储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3,000 万元增至人民币 5,000 万元,百川移储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增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82N1YN66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诺同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协同创
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人民币 22,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25 年 12 月 01 日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广轩道空港国际总部基地 F 区 1 幢 3185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
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
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中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权结构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持股比例
                            (万元)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890    26.77%
  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22.73%
北京中关村前沿技术产业发展有
                  有限合伙人      4,000    18.18%
     限公司
 天津华科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    18.18%
港湾创新投资(海南)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2,000    9.09%
    (有限合伙)
天津海河恒盛智能科技产业基金
                  有限合伙人      1,000    4.5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中诺同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    100      0.45%
      公司
北京中关村协同创新投资基金管
                  执行事务合伙人    10       0.05%
     理有限公司
             合计              22,000   100%
  天津中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成立时间不足一年,
暂无财务数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中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利益安排,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郑州市百川移储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EQ04MJ2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昊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25 年 07 月 10 日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铁牛路和杜桥路交叉口西南角生命科技
产业园 3 号楼 303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特种设
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
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专用设备修理;
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
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
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数字技
术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
维护;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供暖服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
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增资前       增资后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诺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            -             1,475    29.50%
    合伙)
     合计            3,000       100.00%          5,000   100.00%
  (三)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成立未满一年)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99
       负债总额                              6.00
          净资产                            -0.01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0.01
  注: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百川移储已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基于标的公司百川移储所处行业特点、当前发展阶段、市场定位、自身技术
优势及未来发展潜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本次增资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交
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
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称“甲
方”或“投资方”)
     乙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或“现有股东”)
     丙方:陈功海(简称“丙方”或“实际控制人”)
     丁方:郑州市百川移储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丁方”或“合资运营公
司”)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一)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
     甲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丁方进行增资,其中: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475 万元,增资后甲方持有丁方 29.50%的股权;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525 万元,增资后乙方合计持有丁方 70.50%的股权;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000       3,000    /     100%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发天开海河中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000       5,000   /   100%
  合资运营公司应按照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使用投资款,用做合资运营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该笔资金不能用于偿还或解决合资运营公司为其股东、管理层或任
何其他个人因任何原因与上述各方发生的债务。
  (二)交割及付款义务
且收到合资运营公司向其出具的《投资款缴付通知书》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
日之内,将投资款汇至合资运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甲方付款之日称“交割日”,
其完成付款称“交割”)。
保:(1)合资运营公司在三(3)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反映甲方缴付新增注册资
本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反映甲方持股比例的股东名册原件,前述出具日期及出资证
明书所列示的甲方所认缴出资额的缴付日期均应与其投资款支付日相同;
                               (2)合
资运营公司在三十(30)工作日内取得反映其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并完成反映
其本次增资的企业信息变更登记;否则,视为乙方、丙方、丁方违约,甲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丁方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
以投资方实付款项为基数按 8%年息单利计算(自投资方实际支付款项之日起算
直至投资方收到丁方返还的全部款项为止)。
完成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实缴外,还应向合资运营公司
指定银行账户提前实缴其本次增资对应的出资款人民币 525 万元(大写:人民币
伍佰贰拾伍万元整)。
  (三)交割前提条件
为前提:
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必须完成的承诺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在交割前行动的义务);
件的情形;
其他交易文件规定的事项,已取得所需的所有内部批准或豁免,包括但不限于股
东会/董事会及/或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豁免;
的披露合资运营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
信息,并且其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具误导性的;
资的法律、法院或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亦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
对集团公司(指乙方以及被乙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合伙组织、信托组织或
其他单一或全部实体,当然的包括合资运营公司;为此定义之目的,“控制”一词
在本定义中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至少百分之五十的表决权及财会(2014)10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所列应属于乙方合并范围
的实体。以下皆同)及/或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增资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
在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币叁仟万元整),并向甲方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四)增资外的其他合作安排及承诺
下简称“中关村租赁”)将通过以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支持的结合方式,与就移
储业务与集团公司进行深度合作,由中关村租赁向合资运营公司提供债权融资支
持。
租赁作为债权人,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债权融资:
                    (1)中关村租赁提供债权融资的
额度原则上为合资运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5 倍;
                             (2)融资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6 年;
        (3)融资成本根据中关村租赁的标准执行,但将给予合资运营公
司利率优惠。
  (五)合资运营公司的治理
  (1)合资运营公司的股东会由甲方、乙方组成,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合资运营公司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a)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b)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c)审议批准合资运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对合资运营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对合资运营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f)对合资运营公司的清算、合并、分立、中止、解散、收购兼并、重组、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g)制定、修改合资运营公司章程;
  h)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合资运营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为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
本条所列以上(c)(d)(e)(f)(g)事项须由合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并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合资运营公司设董事会,决定与合资运营公司存续、发展、业务和/
或经营有关的所有重要问题和/或事宜。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董事经股
东会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方式在董事候选人中通过等
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中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提名一(1)名董事候选人,以
保证当选董事中包含一(1)名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简称“投资方董事”)。
  (2)董事长经全体董事选举,在非投资方董事中产生。
  (3)投资方董事应有权(但无义务)在董事会任一下设委员会任职。
  (4)合资运营公司的董事会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定期董事会会
议”)。除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外,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
召开的十(10)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及配套资料及议程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的五
(5)日前,将上述事宜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两名或以上的董
事(其中须包含投资方董事)出席方可召开。本条中所称的“出席”包括董事本
人亲自到场、电话拨入、视频接入和委托其他人代表。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全体董事一人一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合资运
营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作出以下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
过:
  a)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f)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g)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合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特殊事项时,所作决议须经投资方董事
投赞成/同意票方为有效:
  a)制定合资运营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b)变更或限制投资方的任何权利、权力、权益,或发行股份、创设可转换或
者可行权证券,该等证券转换或者行权后较投资方持有的合资运营公司股权享有
更为优先或者同等的权利、权力、权益;
  c)制定改变、终止合资运营公司主营业务的方案;
  d)合资运营公司的清算、合并、分立、中止、解散、收购兼并、重组、变更
公司形式;
  e)减少、取消合资运营公司的任何已发行的股份/股权或注册资本,或购买或
赎回任何股份/股权或可转换证券;
  f)制定合资运营公司是否支付股息、股息支付政策的变化、非同比例的公积
金资本化等方案;
  g)制定合资运营公司的激励机制、利润分成机制、股份/股权分享等修改方
案;
  h)出售或处理、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方式处置占合资运营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以上的资产(未取得上一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值时,调整为:出售或处理、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方式处置
占合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 30%以上的资产);
  i)出售、转让、许可使用、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合资运营公司的任何商标、
专利、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正常经营行为过程中非排他性授权代理商非排
他性的使用合资运营公司字号、商标,及授权供应商、客户使用合资运营公司知
识产权的情形除外;
  j)在任何会计年度内的年度预算关联交易额度之外,决定单笔金额超过合资
运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之净资产的 10%的关联交易,或决定年度关联交易
总额超出合资运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之净资产的 30%的关联交易(尚未制
定年度预算关联交易额度或未取得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时,调整为:决定单
笔金额超过合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 10%的关联交易,或决定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
出合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 30%的关联交易);
  k)制定、修改涉及合资运营公司与其董事或股东关联交易的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或间接向合资运营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股东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为后
者的债务承担补偿或保证责任,但薪酬除外;
  l)决定总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每年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对外
非主营业务投资,预算外的单笔总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或每年累计超过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股票);
  m)合资运营公司借款、贷款、担保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向中关村租赁外的其
他主体举债的本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含),或融资利率高于合资运营公
司与中关村租赁合作的租赁业务平均融资利率的;
  n)制定、实质性修改合资运营公司会计政策;
  o)合资运营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
  p)发起、参与、终止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争议或免除前述重大诉讼、仲裁
或争议项下合资运营公司的债权,重大指金额超过合资运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绝对值的 30%的(未取得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值时,重大指金额超过合
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q)变更投资款的用途;
  r)聘任、考核、解聘财务负责人。
  (7)董事对其在任职董事的范围内从事的正常职务活动不承担个人责任,
乙方、丙方、丁方承诺且将促使合资运营公司应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最大限度地
保障他们免受任何针对他们的索赔或指控。各方同意,合资运营公司应承担所有
董事参加董事会或者其他合资运营公司活动或者履行其他董事职责产生的合理
费用。
  (1)各方一致同意,合资运营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1)名,由乙方推荐候
选人。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考核、解聘或更换须董事会审议通过。
  (2)如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出现“不胜任”或董事会就其考核结果无法达
成一致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均有权要求更换财务负责人,所有董事应当同意解
聘。
  (1)各方一致同意,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合资运营公司应当接受经甲、
乙双方均书面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的年度(结算)审计。
  (2)各方应全面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工作,向其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3)每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由合资运营公司承担。
  (1)各方一致同意,合资运营公司须聘请经甲、乙双方均书面认可的外部
法律顾问,协助建立并持续完善就合资运营公司合同审核、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
风控体系。
  (2)外部法律顾问费用由合资运营公司承担。
  各方一致同意,集团公司根据移储业务逐渐向合资运营公司转移的进度,逐
步将与移储业务相关员工转移至合资运营公司,原则上应在交割完成后 1 年内实
现与移储业务有关的员工全员入职合资运营公司,由合资运营公司作为用人/用
工单位统一管理,组成独立的专业化运营服务团队。因 9.4 条情形暂时无法转移
的移储业务有关的员工除外。
  (六)股权转让限制
资运营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34%且为合资运营公司第一大股东(简称“相对控
制权”),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资运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在其
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等方式丧失对合资运营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权、其他权利的限制,且各方应积极配合投资方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
文件、通过相关决议。
  (七)分红权
约定外,合资运营公司应按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的比例向股东进行
现金分红,各股东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息。
  (八)最优惠条款
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及债转股融资)中的相关方享有比投资方在交易文件项下享
有的权利更为优惠或优先的权利,则投资方有权自动享有该等更优惠或优先的权
利。各方同意,合资运营公司现有股东应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修
改本协议和公司章程,以使得投资方享有前述更优惠或优先的权利。
  (九)业务合作权
集团公司通过合资运营公司与投资方就移储业务进行独家、排他的合作。
司已经签署的存量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供应商签订的与移储业务有
关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等),仍由集团公司继续履行至该等合同期满,存
量业务合同履行完毕后,集团公司不再从事移储业务。
集团公司开展增量业务及续展的存量业务,全部应通过合资运营公司开展,由合
资运营公司签署有关业务合同并进行对外结算。
储业务转移至合资运营公司。然而,若因合作相对方基于其内部政策或合同约定,
要求合作主体必须满足特定的历史业绩、成立时间等资质条件,而合资运营公司
在该等条件尚未成就期间确实无法满足要求,则受影响的移储业务可暂不转移。
如发生前述情形,乙方、丁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投资方,并提供合作相对方出具的
相关要求证明。
  (十)竞争业务与行为的禁止
也不会从事竞争业务与行为。
之日起,除本协议第 9.2 条和第 9.4 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丁方、关键人员及
其关联方不得再从事竞争业务与行为。
与关键人员签署令投资方满意的竞业限制协议。
  (十一)现有股东的回购权
  自投资方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起二(2)年后至五(5)年内的期间,中关村
租赁对合资运营公司所投放的租赁(含经营性租赁及融资租赁)债权本金余额在
任何连续 12 个月持续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的,现有
股东有权要求一次性回购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合资运营公司股权超过 15%的部
分。
  现有股东可在本协议第 11.1 条约定的触发条件满足后向投资方发出《股权
回购通知书》,
      《股权回购通知书》中应包含对回购的触发条件被满足的陈述、要
求回购股权数量、回购价格等必要信息。投资方应在收到《股权回购通知书》之
日起六十(60)日内,按照本协议第 11.3 条配合现有股东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
协议。现有股东逾期发出《股权回购通知书》的,视为放弃行使回购权。甲、乙
双方一致认可,现有股东的回购权为一次性权利,
                     《股权回购通知书》一经发出,
回购权即用尽。
者价值孰高者确定,同时,回购价格应扣除投资方在回购权行使日前从合资运营
公司获得的分红。
  (1)被要求回购股权所对应的投资方实缴投资款本金加上该等投资款按 8%
年息单利计算之利息(自投资方实际支付增资款之日起算直至投资方收到全部回
购价款之日);
  (2)投资方持有股权对应的合资运营公司近六个月内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
(由甲方、乙方书面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
第 11.3.1 条约定的价格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
  (十二)赎回权
  (1)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以下情形(以较早者为准)的,投资方有权
要求乙方(“赎回义务方”)赎回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资运营公司股权:
  a)合资运营公司未能在 203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或被并购;
  b)乙方、丙方、丁方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及相关证明文件被证实
为不实、错误或存在误导且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c) 乙方、丙方、丁方未能履行和遵守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承诺
且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d) 乙方、丙方、丁方存在任何针对集团公司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知识
产权、专有技术、资产设备等)的和解、诉讼、仲裁和/或行政程序,足以对乙
方、丙方、丁方全面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e) 乙方、丙方、丁方存在重大不合法行为或重大诚信问题且对合资运营公
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出现违反本协议关于“业务合作权”及“竞争业务与行为的禁止”之约定
情形的;
  g)合资运营公司股东另行约定的其他赎回情形。
  (2)投资方有权在任一赎回情形触发后三(3)年内的任一时间点向赎回义
务方要求其按照以下二者价格孰高者赎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方所持有的合资运营
公司股权:
    (a)被要求赎回股权所对应的投资方实缴投资款本金加上该等投资款
按 8%年息单利计算之利息(自投资方实际支付增资款之日起算直至投资方收到
全部赎回价款之日);(b)投资方持有股权对应的合资运营公司近六个月内经审
计的净资产价值(由甲方、乙方书面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上述赎回价
格应扣除投资方在赎回权行使日前从合资运营公司获得的分红。
  (3)赎回义务方应按照本条约定,在投资方的赎回通知发出后的九十(90)
日(“赎回期限”)内向投资方支付赎回价款。
  (4)为免疑义,在赎回义务方向投资方支付完毕全部赎回价款之前,投资
方就其未取得赎回价格部分的股权仍享有中国法律和交易文件项下完全的股东
权利。
  (十三)违约与赔偿
  如任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保证、承诺、约定或其他任何规定,
或其在交易文件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为不真实的陈述,从而致使任何守约方承担
任何合理发生的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则违约方应就上述损失向守约方承
担赔偿责任。
  如因交割日前合资运营公司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导致合资运营公司的任何
损失、负债、责任、义务或债务(无论其为合同性质或其他性质的)、任何税费
(包括因未缴纳税款导致的罚金及滞纳金)或任何其他方针对合资运营公司提出
的权利主张,从而致使任何投资方承担任何合理发生的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
失的,则乙方应就上述损失向投资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其他
所达成的完整合意,并取代、废止此前所有与该事宜相关的谈判、沟通、协议(无
论口头或书面,统称“既往文件”)。若既往文件与本协议的约定有冲突,则以本
协议为准。
导致本次增资投资方未能完成交割的,合资运营公司应承担投资方外聘审计及律
师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用于业务审慎调查和评估、法律尽职调查等活动的费用,
但合资运营公司根据前述约定承担投资方的费用合计不应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
(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除此之外,各方应当各自承担其产生的与本协议
下的交易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资运营公司注册资本分拆、减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拆股、股票分红、并股或
者其他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应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本次增资主要用于百川移储移动储能供热业务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百川移
储业务布局的战略需要,进一步满足百川移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本次部分
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是综合考虑了自身整体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以及资金使用
效率等因素而做出的谨慎决策,符合其长远发展需要。
  本次增资完成后,百川移储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会对
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增资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做出的谨慎决策,将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
积极影响,但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本次交易涉及潜在
的赎回股权义务,若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形,公司可能触发赎回股权的风险,公司
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应对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议案》。根据公司全资子
公司百川移储移动储能供热业务发展情况和融资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
模,打造核心竞争力和提升市场竞争力,董事会同意百川移储以增资扩股方式引
入天津中诺。本次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公司部分放弃本次增资之
优先认缴出资权,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币 525 万元,增资后持有百川
移储的股权比例由 100%降至 70.50%,天津中诺以货币方式向百川移储增资人民
币 1,475 万元,获得百川移储增资后 29.50%的股权。本次增资后,百川移储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3,000 万元增至人民币 5,000 万元,百川移储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方式
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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