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绿康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
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
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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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7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浦城县园区大道 6 号公司综合办
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6 年 1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7 日上午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上述
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
共 141 名,代表股份数 74,199,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426%,
其中: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数 5 人,代表股份数 21,797,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
时 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人 数 136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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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37 名,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为 5,959,4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45%。
经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验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
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上无新增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
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根据《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数据进行核实。
总 表决 情 况 :同意 74,196,995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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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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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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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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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亮 范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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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子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