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科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18: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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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阳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首
发上市之日起至 2025 年末(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
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刘潇、王超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刘潇、王超、乔运芝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
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期间,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
内控制度,并收集和查阅了三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
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的设置,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基
本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
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较好的落实了整改措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与指定网络披露
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会议文
件,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
务、财务等方面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取得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
单及使用明细台账,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文件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会议文件及公告,核查
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2025
年 1-9 月,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32,594.44 万元,同比下降 20.39%,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308.24 万元,同比下降 23.15%。针对上市公司经营
业绩下滑的情况,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了净利润
下降的原因。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和
全年业绩实现情况,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改善经营成果,及时、充分揭示经营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并及时做好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示上
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范措施,有效防范经营业绩下滑风险。对于公司业绩波动的情况,公司应当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的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海阳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23 年 2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海阳科技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整体经
营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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