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6-003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一审判决支付金额: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
向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支付拖
欠研发费用合计 62 万元及相应逾期支付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
则已对恒生制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
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最
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
况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新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公司就恒生制药拖欠公司“盐酸氨溴索注射液
(2ml:15mg)”“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2ml:0.3g、4ml:0.6g)”“注射
用泮托拉唑钠(40mg)”“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mg)”等共计 24 个品种研发
费用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25)湘 04 知民初 56 号诉
讼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恒生制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阳光诺和付清研发
费用共计 62 万元;并以 17.2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2 日起按 5%的年利率
计算支付违约金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以 62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
起按 5%的年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 13,980 元,原告阳光诺和负担 4,980 元,被告恒生制
药负担 9,000 元。
除上述诉讼请求外,驳回阳光诺和其他诉讼请求。恒生制药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对恒生制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
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截
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
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相关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