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1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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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通 鼎 互 联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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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致: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等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 8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沈 小 平主持本
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7日9:15-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95人,代表股份
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43,636,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94人,代表股份7,709,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8%。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
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一项,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中,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提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晨                    刘   伟
                      经办律师:
                              张   卓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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