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南京证券”)作为正在履行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
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
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肖爱东、王建民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肖爱东、王建民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料;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诺泰生物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查阅并收集了自
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2025年9月取消)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
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
比和分析。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诺泰生物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
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诺泰生物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诺泰生物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
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
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
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并核对了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涉及的理财产品合同和凭证。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诺泰生物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
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
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管进
行访谈,核查了诺泰生物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
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审计及财务报告,对公司部分高管和
部分关键岗位中层干部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
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到如下要求:1、持续、合理安排募
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募投项目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告知保荐机构;4、募投项
目的资金投入、项目实施、未来的生产经营安排,如遇到不确定的情况请及时和保
荐机构通报并向监管机构汇报,如需公司内部审议的事项请按要求进行审议并及时
披露。
([2025]148号)。至此,该案件已调查、审理终结。另外,鉴于前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违规事实及情节,2025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发的《关于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的决定》([2025]238号)。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此同时,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认真履行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合规等相关制度,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
效执行。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诺泰生物及其他中介机构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
排检查人员与部分诺泰生物高管、部分关键岗位中层干部进行访谈,为保荐机构现
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除了有关行政处罚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
内,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经营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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