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
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可依规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
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
业禁止义务。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该人员进行追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