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的
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核,报董事长
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第九条所指各类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报送
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将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登记入档,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控股、参股子公
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或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报告、登记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由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相应的赔偿要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
身份证号
息 知悉内 所在单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码或统一 职务或 与公司 内幕信息所
知情人 幕信息 位或部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社会信用 岗位 的关系 处阶段
姓名或 时间 门 地点 依据 方式
代码
名称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
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附件二: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时间
地点
交易阶段
参与机构及人员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