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继
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交易。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
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
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