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应流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人,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至 12 月 31 日对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 2025 年度现
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
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
通知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
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访谈、实地查看、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对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
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将现场检查结果
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和整改建议以书面方式告知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
关制度,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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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重点关注了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查阅
了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决定取消
监事会的设置,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经检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合理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得到了有效执行;股东会、董事会运作规范,会议的召开、
表决、决议的内容均符合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材
料,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检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
查阅了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资料文件,并
与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检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资料,抽查了募集
资金支出的相关凭证等文件,查阅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检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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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
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
制相关制度,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
关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重大合同、公告等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检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
了公司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
况,并与公司财务总监等管理层人员访谈沟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了
解。
经检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环境、经营模式
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人提请公司按照监管要求,确保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应持
续、合理地推进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
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按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应保持对
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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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本次现场检查所涵盖的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为保荐人的
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应流股份在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
等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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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李明康 徐晟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