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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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发
行可转换债券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者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
司有重大业务或者交易的国家或者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
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者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
盖董事会公章;
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者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
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
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公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
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
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
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者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专项说
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专
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
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至
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
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如有)。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有)。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除外);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七)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的;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解散;
程序;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面事件。
  (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
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十四)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提出辞职、被公司解
聘。
  (二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二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七)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二条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三十一
条第(五)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标准的,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前述各
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
闻采访,要以违反《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谢绝。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
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
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四十五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
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
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5 层 501C 室
  邮编:100176
  电话:010-67867668
  传真:010-67867668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八章 处 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
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者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
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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