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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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科恒泰(北京)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
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相关更正事
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 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
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
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 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
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内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 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员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
抵触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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