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7 16: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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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
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2 号指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国科恒泰(北京)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
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产生,且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
发生 2 号指引第 3.2.3 条规定情形除外。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
关规定情形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
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中心、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以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发出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
表决意见并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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