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6-001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梁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20.48%减少至 15.48%。
?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转让方解除自身质押及质押产生的财务成本所需的
资金需求;受让方承诺自本次受让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
持本次受让的股份。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梁建华先
生的通知,梁建华先生与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6 年 1 月 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梁建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282,261,600.00 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梁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2,285,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0.48%,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
议转让完成后,梁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40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司总股本的 5.00%。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梁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份的情况如下:
协议转让前 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梁建华 32,285,000 20.48% 24,405,000 15.48%
梁刚 2,800 0.00% 2,800 0.00%
梁益钧 600 0.00% 600 0.00%
合计 32,288,400 20.48% 24,408,400 15.48%
二、转让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
姓名 梁建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021419**********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否
受让方
公司名称 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 卞玉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3044768250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 26 号、28 号 501 房
经营期限 2014-04-11 至 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
经营范围
目)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
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
动人。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梁建华
乙方(受让方):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股份为截至交割日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每 股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35.82 元 / 股 , 转 让 价 款 总 额 为
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准备符合上交所要求的就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确
认意见的申请文件、中证登要求的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并在取得上交
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确认后及时共同向中证登提交过户申请。
转让款支付:
(1)乙方应于双方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5 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首期转让款,不低于本次交易标的总价款的 40%,即
人民币 ¥112,904,640.00 元整(大写:壹亿壹仟贰佰玖拾万肆仟陆佰肆拾元)
(2) 乙 方 于 股 份 完 成 过 户 登 记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余 款 , 即 人 民 币
¥169,356,960.00 元整(大写:壹亿陆仟玖佰叁拾伍万陆仟玖佰陆拾元)。
中证登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自交割
日起,目标股份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享有与目标股份相关的
全部股东权益,转让方不再享有任何相关权益。为避免歧义,截至交割日,目标
股份对应的目标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所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转让方解除自身质押及质押产生的财务成本所需
的资金需求。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
受让方向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受让方承诺自上述受让股份
登记至受让方(含受让方作为管理人管理基金产品)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
持本次受让的股份。
(二)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转让
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梁建华先生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
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披露的《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五)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