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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003 号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
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宁
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
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5:00 时
在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 906 号行政办公楼四楼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郑芳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 1 名,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
份总数 74,009,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0425%。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的 11.457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
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5,645,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566,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14%;反对 653,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55%;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15,644,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564,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49%;反对 653,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49%;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634,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555,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28%;反对 653,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55%;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次股东会就上述所有议案的表决情况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
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乔佳平 承办律师: 赵垯全
王念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