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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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6-01-01-01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 号)(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润
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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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 89 号星荟
中心 1 座 8 楼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1 月 6 日至 2026 年 1 月 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97,819,3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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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36,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38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12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8,336,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4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保
留小数点后 8 位情况下为 0.000000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336,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3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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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5,321,3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952%;反对:784,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4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表决结果:
同意:142,025,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014%;反对:677,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弃权:3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4,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4634%;反对:67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275%;弃权:3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091%。
关联股东刘辉、朱文怡、胡震宁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6 名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03,765,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4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4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251%。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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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03,691,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04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71,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379%。
表决结果:
同意:203,65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87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6,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182%。
表决结果:
同意:203,589,8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5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70,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05%。
表决结果:
同意:203,678,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59,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863%。
表决结果:
同意:203,588,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54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69,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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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4 名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03,604,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6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85,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73%。
表决结果:
同意:203,603,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61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83,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820%。
表决结果:
同意:203,682,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63,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306%。
表决结果:
同意:203,695,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76,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87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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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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