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6 18: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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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
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行为,应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
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
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管理部协
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
程序:
  (一)申请部门或分、子公司应依据《武汉锐科光纤激光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整办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手续;同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
书面《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详见
附件 1),切实落实信息保密责任。
  (二)申请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及时填写《武汉锐科光纤
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 2、附件 3),经本部门负
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相关的其他全部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交书面申
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分、子公司,及其部门负责人或
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
中签署处理建议,经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分、子公司分管领导
进行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依次提交公司总法律顾问、总
经理审核,最终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五)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
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管理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作
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
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
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应当立即核
实情况并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
机制。凡存在本制度规定情形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要求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按影响类型分类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具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
免处理;
  (二)未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但未造成经济损
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
  (四)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行为的;
  (五)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未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
  对于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公司将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业务经办人员、申请部门负责人、协同办理部门责任
人,以及负有分管管理责任的分管高管、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 500 元至 2000 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对于发生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将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职、解聘等纪律处分;若行为涉嫌构成
犯罪的,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并移交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追
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
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
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规定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 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       )
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
下统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
明并承诺:
各项内容;
有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
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报道或者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
益,不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本级)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披露
   事项披露类型
                 □豁免披露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不适用
暂缓披露的期限(注 1)
                 □适用                  期限届满日:
                     □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            □是
是否已登记内幕信息知
                                全部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注
  情人档案(注 2)          □否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法律顾问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注 1: 表格 中“ 暂 缓披 露 的期 限 ”仅 适用 于 暂缓 披 露情 形 ,并 列 明 申请暂缓
 披露的期限;豁免披露的情形请选择“不适用”。
 注 2: 提 交 本 表 格 申 请 时 , 应先 完 成 内 幕 信 息 知情人档案 登记并要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附件 3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分、子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分、子公司
                 □暂缓披露
   事项披露类型
                 □豁免披露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不适用
暂缓披露的期限(注 1)
                 □适用                  期限届满日:
                     □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           □是
是否已登记内幕信息知
                                 全部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注
  情人档案(注 2)          □否                                 □否
申请分、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法律顾问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注 1: 表格 中“ 暂 缓披 露 的期 限 ”仅 适用 于 暂缓 披 露情 形 ,并 列 明 申请暂缓
 披露的期限;豁免披露的情形请选择“不适用”。
 注 2: 提 交 本 表 格 申 请 时 , 应先 完 成 内 幕 信 息 知情人档案 登记并要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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