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
发展,积极履行 ESG(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企业可持续
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
报告(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
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
、社会(Social)与
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
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
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
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
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
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
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
程,通过在安全经营、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
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
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
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
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
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
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
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
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
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方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
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
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
和运营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
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 ESG 管理机制,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 ESG 管理架构系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
决策委员会、ESG 工作小组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主要决定公司 ESG 发展方向、战略和目标,批准公司 ESG 管
理制度、ESG 报告和 ESG 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
究和指导机构,主要研究、分析和评估 ESG 等相关事项,指
导 ESG 日常工作开展和 ESG 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 ESG 工作小组,作为公司 ESG 事宜
的执行层,主要负责:
(一)拟制公司 ESG 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
(二)确定各部门年度 ESG 工作计划,总结 ESG 体系运行
及各事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推动落实公司 ESG 工作细则,完善公司现有 ESG 相
关管理制度,必要时制定 ESG 相关管理措施;
(四)组织开展公司 ESG 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制定并汇总应对措施;
(五)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等。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
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
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
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
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
作成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
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
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
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
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
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
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
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
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
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
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
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
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
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
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
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
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的工资,不得通过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
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
度,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
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
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
教育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
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代表董事,确保职工在公
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
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
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
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
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
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
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
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
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
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
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
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三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绿色经
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
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
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
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
益,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
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
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
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披露。
第五十一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
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
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符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
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