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
情况下,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
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
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业绩表现好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
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
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
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七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
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一)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
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
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
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
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
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
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负责委托理财相关协议、
合同的签署;定期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及盈亏情况,发生异
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
账。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
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
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
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
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
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
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
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
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
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
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
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
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
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
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
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