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脉科技: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6 18:14: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西子国际 C 座 15 楼
                 邮编/ZipCode:310020 电话/Tel:86-0571-85779929 传真/Fax:86-0571-85779955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杭州 海口 上海 广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杭州)股会字【2026】第 0001 号
   致: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的《广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公告编号:2025-147),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
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5 日 14:45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4 日 15:00 至 2026 年 1 月 5 日 15:00,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59,759,4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上述股份的持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9 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588,2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出席、列席(包括视频通讯参会)本次股东会的其他
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
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9,759,4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经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