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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安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安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
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6
日(星期二)14 点 30 分召开本次股东会。
上向公司股东发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
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6 日(星期二)14 点 3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黄
杨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 322 人,代表股份 309,205,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989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95,130,432,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60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14,074,79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30%。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304,348,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4294%;
反对 3,768,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2189%;
弃权 1,0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9,375,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5.8758%;
反对 3,768,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6.4820%;
弃权 1,0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6422%。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
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黄勇
经办律师(签字): 黄夕晖
梁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