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6 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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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全
资孙公司 Meili Holding GmbH 以现金方式收购 Hitched Holdings 2 B.V.持有的
Hitched Holdings 3 B.V.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
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是否
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
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邱龙凡              刘奕儒
           王志                刘阳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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