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6 0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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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9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德
国全资孙公司 Meili Holding GmbH 以现金方式收购 Hitched Holdings 2 B.V.持有
的 Hitched Holdings 3 B.V.(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
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
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拖车牵引系统总成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主
要产品包括固定式拖钩、可拆卸式拖钩、可伸缩/隐藏拖钩等。根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均为“制造
业(C)” 之“汽车制造业(36)”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0)”,
因此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特此说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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