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
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
整体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规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