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
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深圳壹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
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根据
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和股票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
红,此外,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现金分红优
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股东
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除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
未分配利润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主营业务运营,包
括必要的固定资产更新,或为降低融资成本补充流动资金等。独立董事应当对剩
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表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和修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
司董事会草拟,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的调整原因。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
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比例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
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
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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