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上市公司”
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山东威高普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学利;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仍为陈学利,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唐逸凡 唐澍 胡嘉志
谈琲 于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