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上市公司”
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山东威高普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唐逸凡 唐澍 胡嘉志
谈琲 于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