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
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上市公司”
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山东威高普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
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
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
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
“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唐逸凡 唐澍 胡嘉志
谈琲 于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