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修订版)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
避,若无法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经营管理部为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
任部门,市场开发部、设备物资部、投资部等部门为配合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
常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财务部负责每半年提供一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发生额;经营管理部负责估算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
进行跟踪控制;市场开发部、设备物资部、投资部等部门配合提供与其相关的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财务部、经营管理部、设备物资部、投资部等部门当有关联交易合同发
生时需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
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
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
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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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
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各单位如发生关联交易需及时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收
到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审核后需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如未及时上报,公司将追究相
关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委托理财额度可以预计,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不得为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为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十八)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担保以及放弃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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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四)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
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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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
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
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联的当事人,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不满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0.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述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
有效措施。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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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五条 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1%以上的股东,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对价支付义务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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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并在述职报告体现。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节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关
联董事不得参与议案讨论、表决及接触相关决策文件。
(二)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三)董事会在审议关联关系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并解
释和说明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董事回避由非关联关
系董事对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关系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信息披露或回避,股东会
有权撤销有关联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披露,并在下次
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
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
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
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豁免执行上述条款,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
附注中就该定期报告期限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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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
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除 5%以上持股个人股东以外的关
联自然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定以及《西藏天路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他可以豁免审议和披露
的交易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股东会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
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豁免适
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本办法对公司、董事会、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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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后实施。